2024年香港*法律

文章分类:孕育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13  阅读: 1286

*在香港无形中被推向地下。根据香港生殖科技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公布的最新名单,香港17间获牌进行辅助生殖科技治疗的生育诊所,现时均未获牌提供《生殖科技条例》下的[*安排]治疗;及(b)自1993年香港法例规定根据S作出父母命令以来的25年。《香港家长守则》生效后,据估计,香港的家长令屈指可数。父母令是一种法院命令,它使预定父母(“Ips”)成为通过*安排所生子女的合法父母,并永久消灭*母亲及其配偶(如果适用)的父母身份。

而在英国,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年都有数百张家长订单。一个重要因素是,父母命令框架和程序确保联合王国法院监督*安排,这是确保儿童福利安排令人满意的重要机制。该框架也是防止和遏止贩运儿童的有用工具。本质上,香港在制定父母命令的程序中也存在着同样重要的框架--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很少被部署。

为什么香港的父母命令如此之少,导致许多香港儿童游离于香港家事法庭的安全网和保护之外?一个答案必须是香港的限制性和适得其反的规则--英国法律并不存在这些规则--尤其是s的直接外套。17(1)(d)《人权法案》规定,执行狱警和律师申请父母令,例如,如果执行狱警违反《宪法》,在诉讼开始时向世界任何地区的代理人或中间人支付任何金额,以便找到*母亲,则为刑事犯罪。17(1)(a)人权委员会。

《人权宣言》第17(1)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

a)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支付或收取下列款项:

i)发起或参加任何谈判,以期作出*安排;

ii)提出或同意谈判订立*安排;或

iii)汇编任何资料,以便将其用于作出*安排或谈判作出*安排;

b)设法找到愿意从事违反(a)款的任何行为的人;

c)参与管理或控制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其活动包括或包括违反(a)款的任何行为;或

d)实施或参与促进任何*安排的任何行为,如果他知道或理应合理知道该安排是违反(a)款的任何行为的主体。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显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香港居民的Ip是在国内或国外从事*安排,违反了s。17(1)(A)如果代理人要找到准备通过*安排为其生育子女的*母亲,向代理人支付非法款项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提交人在2001年11月发表在《家庭法杂志》上的文章《避免陷阱》Fam.L.J。2001年,11月(11月),8-11日),“对生育孩子的绝望有时超过了所有其他考虑”。

相比之下,英国*法提供了一个更为现实和务实的框架。根据英国法律,英国居民的Ips或*母亲向代理人或中间人付款并不犯刑事罪,因此,她们仅仅申请父母令就不犯刑事罪,这与香港的情况不同,在香港她们将犯刑事罪。

令人关注的是,香港的一些家庭法和医生对s。17 HRTO和s中“付款”的定义。2(1)HRTO,并假设香港的法律与英国完全相同。事实并非如此。

提交人自2015年以来在全球若干会议上发言时提出了律师的潜在刑事责任问题,并在2018年2月21日BBC世界新闻中提出了新闻从业者的潜在刑事责任问题。

困惑在哪里?更多细节

《SA法》只对在联合王国境内发生的任何商业*安排规定刑事责任。人权专员在世界任何地方规定刑事责任。

SA法案只打算取缔代理机构和中间人在商业基础上谈判*安排-而不是Ip或*母亲。

在英国,Ips和*母亲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这些款项是在英国根据S支付的。《南非法》第2(2)条。

S。2(2)《南非法》在《人权宣言》中没有规定。这意味着,与英国法律不同的是,根据《人权法案》,居住在香港的Ips和*母亲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法案旨在禁止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支付的所有商业性*付款--但某些主要与支付医疗费用和*母亲发生的某些费用有关的付款除外。

人权委员会还规定了《南非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刑事犯罪。

尤其是s。17(1)(d)人权委员会禁止任何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促进任何*安排]的行为,如果[他知道,或理应合理地知道],这种安排--例如涉及为寻找*母亲而向中介非法付款--这将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涵盖以任何方式没有参与商业*安排本身的制定/谈判的人--例如向在香港为父母令申请提供咨询和协助的律师和其他第三方提供咨询和协助。

联合王国(根据《SA法》)和香港(根据《人权法案》)订立商业*安排的刑事责任,不得与根据《S》向*母亲合法支付与作出父母命令有关的程序有关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的规则混为一谈。12 PCO在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是允许的。

s中所指“付款”的含义。17 HRTO在s中定义。2(1)人权委员会:s。第2(1)条规定了--如上所述--某些付款,根据s.可免于被视为非法[付款]。17(因此是允许的)--例如,向*母亲支付任何生殖技术程序或真正的医疗费用。

应当强调的是,例如在协商*安排时,为寻找*母亲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如下作为豁免付款列入s2(1)HRTO。

第2(1)条全面界定[付款]如下:

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支付,但不包括任何支付或偿还的款项-

(a)取出、运输或储存胚胎或配子的费用;

(b)某人因从该人体内提供胚胎或配子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收入损失;

(c)在*安排的情况下,*母亲为-

i)任何生殖技术程序;或

ii)因怀孕和分娩根据该安排出生的子女而产生的善意医疗费用。

香港的一些法律执业者似乎误解了S.中的词语[除非法院授权或其后批准]。12(7)PCO表明法院有权追溯授权所有性质的付款(包括对代理人的付款),而无视S。17 HRTO完全。这是错误的:从S。2(1)人权委员会。12(7)PCO不覆盖S。17 HRTO。刑事犯罪和责任依然存在。

第12(7)条仅在任何情况下才适用于在[作出]父母[命令]的背景下就*安排进行谈判之后很久,由Ips在出生后支付或收到的付款,以便法院能够确定是否有任何经济诱因为*母亲和(或)其丈夫的利益支付,以换取他们的合作,为[作出]父母[命令]提供必要的同意。联合王国立法中也有完全相同的规定。2008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54(8),在香港,法院拥有追溯管辖权,授权在[作出]父母[命令]的情况下付款或费用。

香港刑事专家对第17条HRTO解释的专家意见

2016年,因为他的关注S。17 HRTO继续被执业者忽视,提交人通过其事务所指示香港专门从事刑法的主要律师就[香港执业律师知道非法向代理人支付金钱以寻找*母亲,并通过例如就父母命令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而进一步促成*安排的潜在刑事责任](“设想”)提供咨询意见。

2016年11月18日的咨询意见详细分析了s。17(1)(d)HRTO是指包括[就父母命令通知客户]的行为是否是促进*安排的行为,以及[知道或理应知道]在这方面的含义。

建议中明确表示,在所提供的情况下:从业者应当合理地知道存在违反S的行为。人权组织第17(1)(A)条]。

该建议还确认:[根据S,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从业人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主犯或作为应受惩罚的辅助人、教唆犯、顾问或拉皮条者)。17(1)(d)如果他知道有人非法向代理人支付金钱以寻找*母亲,则继续就父母令通知委托人]。

香港*判例法?

只有两个报告的病例:D父母命令:S。12《父母及子女条例》429))[2014]HKEC 1948和S诉J(*:看管)[2017]HKEC 1998。

D案涉及在当事人申请父母令的案件中,向高等法院提出移交申请。判决提到s。17人权专员办事处和事实,[s。12 PCO允许合理发生的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法院授权或随后核准]的费用(第24段)。提交人认为,这一说法可能被香港的一些从业人员错误地解释为,香港法院可以追溯授权所有付款,甚至,例如,为寻找*母亲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17(1)(A)人权委员会。

在S诉J(*:监护)案中,Ips(丈夫和妻子)因申请父母令发生争议。2013年9月7日,印度两名*母亲同一天生下了两个孩子。妻子拒绝加入丈夫的育儿令申请。移民局局长介入了此案。法定代表律师作为法庭之友协助。法官批评了妻子,并命令妻子支付审讯费用(第44段),如果有两名主要律师参与,审讯费用将相当可观。法官说:尽管给了妻子这么多时间,她显然不明白申请父母令的重要性。她拒绝了法律援助……

但判决书中没有提及是否在一开始就向任何中间人付款,以便找到一方或双方*母亲。事实上,令人惊讶的是,它并没有指s。17 HRTO或任何地方的HRTO。

香港居民Ips及/或*母亲及执业律师的主要警告

从业员应警告所有客户(包括*母亲及Ip),他们不应向世界任何地方的*中介/或第三者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为寻找*母亲而支付任何款项,并在开始任何治疗前,应先向香港的*专家索取法律意见。

1)他们还应警告所有客户,如果向世界任何地方的代理人/第三方支付了任何此类款项,香港律师将根本无法提供任何法律咨询--否则,他将很可能根据香港法律推进非法*安排,违反s。17(1)(d)人权委员会。

2)香港执业医生如被要求就*问题提供意见,应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在世界任何地方违反s支付了任何款项。17人权委员会,包括寻找*母亲。他不应该视而不见或避免询问有关付款的问题:这行不通,因为他很可能被s中“应当合理知道”的条款抓住。17(1)(d)人权委员会。

3)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将不能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建议。香港律师是否不收取费用或在司法管辖区外提供咨询并不重要,因为他仍有可能违反S。17(1)(d)人权委员会。重要的是不要混淆S中的规定。17(1)(d)人权委员会与S。2(1)SA法,即英国律师如果不收取费用就不构成犯罪。

改革的必要性

香港的*法律行不通。HRTO--尤其是S。17-需要检讨和改革。《权利法案条例》(第383章)第20条规定:“每个儿童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有权获得其未成年人身份所要求的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措施”,提交人认为,提供父母令就是这样一种“保护措施”,是每个通过*安排出生并居住在香港的儿童的权利。国际律师协会家庭委员会很可能在今后涉及父母命令的案件中进行干预,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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